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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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48號原告 謝心琪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被告 鄧凱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102年8月20日登記設定新臺幣(下同)
7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二)被告應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此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前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系爭土地之價額少於債權額時,則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700萬元,高於系爭土地之價值581萬6,
97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1萬6,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附表:
┌─┬───┬────┬─────┬───┬────┬──────┬──────┬──────┐│編│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權利範圍│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元│價額(元以下││號││││││(平方公尺)│/平方公尺)│四捨五入)│├─┼───┼────┼─────┼───┼────┼──────┼──────┼──────┤│1│桃園市○○○區○○○段│37-209│7分之1│2│302,000│86,286│├─┼───┼────┼─────┼───┼────┼──────┼──────┼──────┤│2│桃園市○○○區○○○段│37-78│7分之1│62│125,229│1,109,171│├─┼───┼────┼─────┼───┼────┼──────┼──────┼──────┤│3│桃園市○○○區○○○段│37-77│7分之1│18│144,108│370,563│├─┼───┼────┼─────┼───┼────┼──────┼──────┼──────┤│4│桃園市○○○區○○○段│37-2│7分之1│54│302,000│2,329,714│├─┼───┼────┼─────┼───┼────┼──────┼──────┼──────┤│5│桃園市○○○區○○○段│31-53│140分之3│450│185,508│1,788,827│├─┼───┼────┼─────┼───┼────┼──────┼──────┼──────┤│6│桃園市○○○區○○○段│20-1│21分之1│39│71,300│132,414│├─┴───┴────┴─────┴───┴────┴──────┴──────┼──────┤│總計│5,816,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