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918號抗告人 李曉琪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7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918號裁定提起抗定。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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