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29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竣毅 、 陳馥郁 即 陳米奇 、 王進昌 即 王鋒翊 即 王凱立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聲請事項是否更正為債務人王進昌即王鋒翊即王凱立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鋒翊即王凱立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竣毅、陳馥郁即陳米奇負連帶清償責任?(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