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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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513號聲請人 賴王秀蘭賴弘毅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賴弘毅之繼承系統表。
二、賴弘毅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四、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股票掛失函受文者為賴裕綺)。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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