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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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283號債權人 胡姵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夏勤 、邱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對本件債務人夏勤請求逾195萬元之部分,提出釋明資料
。(依狀附匯款申請書金額僅195萬元)㈡請敘明正確請求標的聲明,查明是否增列「前兩項給付,
其中任一債務人已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時,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依狀附證物所示,對債務人夏勤係基於「借款」關係請求,對債務人邱靜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兩者間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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