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285號債權人 鯉躍 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家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苡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確認債權人之名稱並提出登記資料,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臺端聲請狀之名稱,與印文及管委會繳費明細表不同,請提出登記資料並確認之)。
㈢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報備登記資料、最新一次主任管理委員
當選會議紀錄、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南投縣○○鎮○○路○○號5樓之3)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債權人請求事項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
臺幣貳萬叁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提出規約第10條第4項管理費應於每月10日前繳納之資料
(以釋明106年1月至5月管理費得自民國106年5月11日計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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