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2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282號債權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文祥 即廣丞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若為獨資,應更正為黃文祥即廣丞企業社。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