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6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雄簡字第6285號
抗 告 人 乙○○
即 原 告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本院第1審裁定,提起第2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依法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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