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6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僅對執行公務之
警員甲○○辱罵,警員 汪忠誠 當時另對其他車輛執行攝影職
務,業據證人即執行公務之員警甲○○、汪忠誠於偵查中分
別供明在卷,被告非對執行職務之石、汪二人同時侮辱,併
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
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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