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2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2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28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晴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調偵字第1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晴瀅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車禍事故發生後,臺南縣警察局(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員警 柯俊風 據報到場處理,在警員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車輛之駕駛人前,陳晴瀅主動表示其為駕駛人並自首犯行,接受裁判」;及證據部分應補充「臺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件(警卷第44頁)」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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