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國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莊榮兆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87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確定之判決聲請再審,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查依再審原告於本院87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聲明之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故本件再審原告應補繳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00元,並以訴狀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吳崇道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