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36號聲請人 金鄭梅 相對人 周國正 代理人 黃介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惟查本件假扣押裁定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全字第427號裁定在案,是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