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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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平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平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平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8年間,因詐欺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簡字第2182號、99年訴緝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上開數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8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491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月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49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