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鎮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773,88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0,06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9,064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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