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2號原告 盧俊銘
劉柏樂 張麗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飛雀 等等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下列起訴必要程式事項。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正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
二、訴訟標的(即各項請求之法律依據,須明列法律條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