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8號原告佛寶山善彌寺法定代理人 林火盛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阿龍 (或其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4條規定意旨,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姓名、真正之住居所;其有法定代理人者,並應記載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真正住居所。以及應一併提出上開被告暨法定代理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