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73號
原   告  吳美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容鳳吳玉鳳 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
  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参拾
  柒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未據原
  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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