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73號
原 告 吳美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容鳳 、 吳玉鳳 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
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参拾
柒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未據原
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