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請人 李尚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宇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請人 李尚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