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75號
原告 吳蔚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 律師
被告 鄭安祐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14年度簡字第477號,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42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盈睿
法官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偉凱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