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75號

原告 吳蔚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 律師

被告 鄭安祐

劉耕豪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14年度簡字第477號,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42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盈睿

法官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偉凱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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