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號

原告 張慶宗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世雄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周曉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