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告錦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自柔

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 律師

李慈容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達國際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88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0,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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