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志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強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甚明。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94號裁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惟聲請書附表漏載部分,分別補充如附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又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及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案陳述意見,惟受刑人收受函文後逾期迄未回覆意見,有本院函稿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35頁),在程序上已保障受刑人之權益等一切情狀,爰於自由裁量之外部、內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2所示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表(受刑人黃志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告刑

拘役30日(2次)

拘役35日

拘役59日,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07/11~108/2月間

107/11~108/2月間

111/09/14

111/09/17~111/11/01

111/07/24

111/11/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248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133號等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續字第2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南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24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9號

判決

日 期

112/09/21

113/01/23

113/03/05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南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24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9號

確定

日 期

112/09/21

113/01/23

113/03/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89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13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80號

編號1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0日

編號2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5日,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編號3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

編號1至3經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罪  名

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

宣告刑

拘役30日(3次)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1/10月間

111/10/14

111/12/01

111/12/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332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3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9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9號

判決

日 期

113/10/31

113/10/31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9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9號

確定

日 期

113/10/31

113/10/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67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67號

編號4、5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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