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51,5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