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聶玲珠 (原名 聶伶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聶玲珠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得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
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積欠金融機構債務共新臺幣(下同)2,270,578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於民國97年12月12日,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商銀)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雙方前置協商不成立。聲請人原任職於天天實業有限公司,96年度總薪資所得為310,158元,因經濟不景氣,天天實業有限公司結束營業,致聲請人失業近4個月。嗣聲請人自97年5月10日起,任職於佑欣美容材料行,擔任美容助理,同年6月至9月,總薪資收入為77,650元,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為19,413元,僅勉強可供每月生活開銷,實無法負擔台新商銀提出之二階段還款方式,第一階段為分180期,年利率0%,月付6,169元或第二階段月付5,000元之前置協商還款方案,是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戶籍謄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影本、97年6月至97年9月薪資袋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佑欣美容材料行員工職務證明書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不動產租賃契約書影本、保險費繳款收據影本、郵局存摺影本、聲請人之子黃○○、黃○○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及財產歸屬資料影本、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等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聲請人應於更生程序開始後,由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由法院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後方能實行,倘未能經債權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裁定認可,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續行清算程序,故本件聲請人仍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接受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8年9月29日下午4時公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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