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45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健龍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77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