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4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金山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58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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