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塞特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塞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塞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494號判處有期刑6月確定。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訴本院,嗣撤回偽造公印文部分之上訴,而毒品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上更一字第521號撤銷原判決,改依違反藥事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72號上訴駁回確定。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59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
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所犯①②③④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88號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99年3月31日送監執行。有受刑人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其中③違反藥事法部分,本院係於99年12月29日宣示判決,為①②③④各罪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326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