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67號
原   告  胡馨方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俊延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00,000
     元,應繳裁判費46,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6,0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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