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耀唐
相 對 人 孫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
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大寮區,有其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
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