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73號
原   告  程佳豪
被   告 奔放映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康宇
被   告  呂惟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
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奔放映像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
○○路○○○巷○○號,被告呂惟揚之住所地則係在新北市○○
區○○街○○○巷○○○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在
卷可佐,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或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春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