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54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琴琴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以107年度投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7年11月6日合法送達原
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本院答
詢表2份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1份附卷可佐,其
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