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麗雪
林敬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清境農場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93,200元(計算式:依卷附南投縣○○鄉○○
段○○○○○○○號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107年1月之公告現值核算
,92平方公尺2,100元/平方公尺=193,2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