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度附民字第1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4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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