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6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15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608號),因聲請人所犯上開罪刑係在96年4月24日前,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法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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