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八號
移送機關公路總局雲林監理站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移雲監裁字第裁72-Z00000000號裁決書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警方執勤時未開警示燈,異議人遠遠就看到,並未有所謂超速駕車達時速一一七公里,異議人亦未見到有關超速證據,如照相、測速器顯示,而是交通警察告知速度達一一七公里,交通警察為了取信人,還說大家彼此不相識,不會騙我的,異議人駕駛之吉普車未有嚴重晃動情形,而且,警車在追逐本人車輛時車速亦不滿時速一00公里就可以追上本人所駕駛之車輛,從當時車況及客觀環境足以證明本人未如交通警察所述的超速達一一七公里。
二、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守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第一項前段明文: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經查:
㈠、本件舉發違規通知單上所載舉發違規地點之速度限制為時速一百公里,有舉發違規通知單在卷可參,異議人對此亦不爭執,應信屬實。至於異議人於庭訊中對異議理由陳稱:我的車是玲木一千五百車型,是民國八十七年左右出產的車輛,不可能開到時速一一七公里,警察於攔截後,我跟其中一個警察在爭執,另一個在寫,寫完以後叫我簽名,我沒有印象他有叫我看測速器等語。惟證人 劉雙喜 即舉發本件違規之警員則到庭證稱:當時係以雷達測速器車裝台測得異議人的速度是時速一一七公里,攔車後異議人陳述他的車子不可能跑那麼快,他是這樣一直跟我爭執,我跟他講若有辦法證明,可以檢驗車子,再提供給我們,若是事實,我們可以把舉發單撤銷,車速一一七公里是從車裝台的雷達測速器顯示出來的,我們有請異議人看數據,機子是放在駕駛座擋風玻璃那裡,無法拿出來,我們告知駕駛人速度,一定有請駕駛人看測速器顯示數值,測速當時異議人車旁有車子,但有前後,測速器是先顯示前車再顯示後車車速,若有兩車速度差不多而無法判斷哪一台車時,我們不會去攔車,當時測得一一七公里時速的車子只有異議人這一部,一經測得超速,測速器會鎖定數值,這時間只有異議人的車輛有鎖定等語。證人劉雙喜並提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附卷),以證明當時測速之雷達測速器運作正常(該機器之有效期限是至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止)。由上陳(證)述內容,可認警員舉發違規之過程並無違反常情或違背規定之處,相反的,異議人堅稱依其車輛的性能,不可能車速達時速一一七公里一節,卻僅憑約五年之車齡及車輛有無晃動為據,而無其他更有利之證據可佐,自難認異議人之上述車輛不能駕駛達時速一一七公里。
㈡、異議人於庭訊中對證人劉雙喜之證詞又表示:警員不是馬上追我,他用很慢的速度就追上我,顯然警方在認定是否超速車輛上有掙扎等語。對此,證人劉雙喜即證稱:我們本是停止狀態,我們指揮棒拿出來,異議人車輛已經過去,我們追上他要一段距離,我們沒有掙扎,因為我們速度從零開始加速,不可能馬上加速、馬上很快等語。就此部分之爭執,本院認為證人劉雙喜之證述追車之過程是屬正常,相反的,異議人見後方有警車前來而稍作減速,致警方以較慢的車速即得駛近並攔下異議人,亦合於情理,所以,不能以警方未馬上攔截,或警方車速不快即攔下,即認定警方於確認前方何車超速有主觀上之掙扎。異議人雖又表示:數據是我主動去看,但我沒有看到東西等語。但證人劉雙喜則證稱:是我們告知異議人測速器在車裡,請異議人看的,異議人是否有看到是他自己陳述的,事實上應該是有,因為數據不會消失,除非我們關機,但我們沒有關機等語。本院參酌異議人先前之書面或言詞陳述,均未提及其曾有探看測速器之車速數值不著,卻又於庭訊最末始又陳述曾主動探看警方測得之車速數值,且自始至終,異議人均未提及其於現場曾與警方爭辯未看見車速數值等情事,可見異議人所稱:沒有印象警方有要其看測速器一事,難信真實,當認證人劉雙喜所證警方有告知異議人觀看測速器之車速數值之情為真。從而,異議人所提出之上述質疑,均難認有理,其於上述時地駕駛車輛達時速一一七公里之事實,應可斷定。
三、綜上,移送機關依據上述舉發違規通知單裁罰異議人新台幣三千元,並依據交通道路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記違規點數一點,於法相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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