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五八0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聲請人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追加起訴狀就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部分確有聲明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並於同年四月六日簽收一節,有該訴狀在卷可考,本件判決於「壹原起訴主張」部分已載明原告就前揭有主張利息,於得心證之理由第八點,就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部分除准十萬元外,已就逾該金額之請求駁回,縱有未當,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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