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
甲○○原告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陸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肆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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