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顧正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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