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勞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陳聰賓
       王進發
       莊三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
被   告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黃啟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777,
779元(起訴狀誤算總金額為439,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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