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陳聰賓
王進發
莊三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
被 告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黃啟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777,
779元(起訴狀誤算總金額為439,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