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17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盧洵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精銳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彩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業於105年6月2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