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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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李雷傑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 律師
       藍奕傑 律師
       李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靜雯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正確被告
  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並按查報結果更正當事人欄
  位及訴之聲明,及提出繕本。
二、原告應具狀說明系爭土地相關估價資料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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