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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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李雷傑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 律師
藍奕傑 律師
李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靜雯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正確被告
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並按查報結果更正當事人欄
位及訴之聲明,及提出繕本。
二、原告應具狀說明系爭土地相關估價資料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