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40號
原 告 吳政峰
送達代收人 袁瑞成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勝營造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