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40號
原   告  吳政峰
送達代收人  袁瑞成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勝營造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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