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56號
原 告 林雅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圓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