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93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泯
劉哲育
被 告 鄭宇翔 (原姓名 鄭敬翰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