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81號
聲請人 朱裕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㈡請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本票票據號碼為「TH874654」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81號
聲請人 朱裕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㈡請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本票票據號碼為「TH874654」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