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81號

聲請人 朱裕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㈡請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本票票據號碼為「TH874654」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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