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06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何明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楊富堂 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楊富堂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澎湖縣○○市○○里○○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專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