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32號
原 告 李玟筠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複代理人 柯星任
被 告 華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安
訴訟代理人 吳思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
九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本件「協
辦標購法拍不動產委託契約書」原本及影本到庭,並於一百零一
年六月六日前,就原告提出之民事追加起訴狀提出答辯狀到院,
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