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172號
原   告  任羿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志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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