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花小字第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花小字第91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張淑芬
 被   告  葉金亮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花小字第9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5月1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林香君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948元,及自民國(下同)
100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點99計算之利息,
暨自10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林香君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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