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強森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4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強森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